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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自主權,將沒有模糊地帶!

# 刑事案件

性自主權,將沒有模糊地帶!

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單獨與你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

近期最高法院關於妨害性自主罪作出一則判決,簡單來說,要求發生性關係的人,需確認對方是不是清醒而且同意發生性關係,即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有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之責任,而不能僅以對方事後態度是否看起來當下是同意性交的,例如繼續與加害者保持聯繫或曖昧、當下同意但中途後悔、或事後反悔,來推論被害人「同意」發生性關係進而脫免刑責。

過往在妨害性自主案件中,最難認定的就是被害人的主觀意願,通常都是被害人需要舉證自己受侵犯;但依照本則最高法院見解,對於主觀意願之舉證責任卻在落在「被告」,只要受害人說當時沒有同意性交,就是沒有,沒有模糊地帶。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判決節錄:

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而言,所保護法益為 #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即個人享有免於成為他人性客體的自由,可依其意願自主決定「是否」、「何時」、「如何」及與「何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的爭議點。

猶不得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例如不得將被人」為性行為,此乃基於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的完整,並為保障個人需求獲得滿足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強調「#性自主決定權」即「性同意權」,意指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絕對是「No means No 」「only Yes means Yes」,即「說不就是不!」、「她(或他)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申言之,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但排除對未滿16歲、心智障礙、意識不清、權力不對等或以宗教之名行誘騙之實者)之行為,鼓勵「溝通透明化」並「尊重對方」。

因此,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 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單獨與你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害人穿著曝露或從事與性相關之特殊行業等作為發生性行為的藉口,或指摘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的性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

 

#妨害性自主 #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