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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電力公司會因為未來課徵碳費,造成財政嚴重虧損而破產嗎?

# 淨零排放暨永續發展

臺灣電力公司會因為未來課徵碳費,造成財政嚴重虧損而破產嗎?

如於2024年碳費課徵上路後,台電公司所屬火力發電排放屬氣候變遷因應法要規範課徵碳費的範圍,如台電公司加計未來鉅額碳費的負擔,將造成台電財政更嚴重的後果?

近日來,依據新聞報導所揭露,臺灣電力公司於今年底恐虧損新台幣近4000億元,對此有民意代表提出質疑,如於2024年碳費課徵上路後,

台電公司所屬火力發電排放屬氣候變遷因應法要規範課徵碳費的範圍,如台電公司加計未來鉅額碳費的負擔,將造成台電財政更嚴重的後果。

 

臺灣電力公司可依照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第2項,扣除屬於電力消費者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後,再為課徵碳費

依照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第1項碳費計算之規定,台電公司因生產電力而造成溫室氣體排放,屬於範疇一或類別一的溫室氣體排放(同條項第1款),

因此,如果依照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台電公司因生產電力所造溫室氣體排放量,當然相當高,既然溫室氣體排放量,

則在碳費金額負擔上也會非常高,無庸置疑。

 

然而,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第2項,明文容許臺灣電力公司可以檢附電力消費的排放證明(請大家注意收到的電費單上,都已經記載排碳量),

向中央主管機關扣除第28條第1項第1款的排放量後,再來計算排放量、再來課徵碳費,

因此,在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第2項立法理由第三點已經明確指出:「為促使使用電力者減少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透過收費機制提供減量誘因,

第二項增訂生產電力之直接排放源得申請扣除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

 

簡單來說,理論上,臺灣電力公司在組織性溫室氣體盤查上,應先計算範疇一或類別一的溫室氣體排放之排放量,

故在「計算上」需要計算,但在碳費「課徵上」需要扣除計算!兩者層次不容混淆!

 

#淨零探排 #ES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