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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詐騙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金融詐騙罪的認定

  三、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金融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在於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詐騙犯罪行為之一。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除了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外,刑法列舉的實施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外)、有價證券和保險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表現,是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據。

  (2)其次,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①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②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③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④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⑤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⑥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⑦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這7種情形都以"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為前提條件,既不能僅根據這7種情形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