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直播網「STREAMATE」為架設在台灣境外的網站,先讓尼采科技在台以招募打字員、純聊天直播主,
再進一步要求直播主裸露,明顯是掛羊頭賣狗肉;新北市警方認為,無論網站或IP是否在境外,
只要「媒介色情行為」,都觸犯刑法;不過律師張晉豪則保守認為,網站所散布資訊,只要在符合規範內設有安全隔離,將無相關刑責。
新北市警方強調,網路犯罪地只要發生在台灣警方所管轄地區,經舉報查獲,即使網站或IP設置在國外,
都會觸犯國內法令,而其中從事直播主、幕後主管、公司及網站,都有相關刑責。
通常直播主在視訊中,為求達到「斗內」績效、爭取聊天時數,而對多數或不特定人裸露或情色演出,恐涉及公然猥褻罪。
然而,不知情民眾前往應徵直播主,如在主管利誘、威逼下,進而從事裸露之行為,該公司主管恐觸犯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性交或猥褻,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其網站或公司,視情況恐將觸犯刑法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或《兒少法》等罪。
張晉豪律師則認為,首先應釐清「猥褻物品」定義,第一類有人獸交、性虐待等,無藝術性或教育性價值,通稱為「硬蕊」資訊或物品;
第二類則為「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非硬蕊(或稱軟蕊)之一般猥褻資訊或物品。
如軟蕊具有安全隔離之措施,例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網站有設置之警告標示、會員資料過濾、傳送認證碼簡訊,
及網站架設符合網路分級處理辦法之分級措施。實務判決即有認為足以隔絕未成年人或一般不欲接受其所傳播之猥褻性資訊內容之人觀覽之可能,
屬於採取相當之隔離措施,而不成立散布猥褻物品罪。
至於IP位置或網站是否在台灣,並不是有罪或無罪判決的重點,只要犯罪行為地或結果地在台灣管轄地區,就都屬於中華民國刑法規範。
如直播主在節目中,有蓄意裸露之行為,供不特定人觀賞,即觸犯刑法234條意圖營利公然猥褻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新聞來源: 蘋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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