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知

news

新修法! 肇事逃逸致人死傷,有無過失、傷亡程度,刑度不同

# 時事新聞

新修法! 肇事逃逸致人死傷,有無過失、傷亡程度,刑度不同

車禍是生活中很普遍的意外,若不幸發生車禍,千萬不可逃逸。

根據原本條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在新修條文:

(1)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逸,致人於『死亡』或『重傷』:1年以上、7年以下

(2)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逸,致人於『傷害』:6個月以上、5年以下

(3)致人死傷『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律師針對以上舊與新條文以下說明:

1.如果車禍所涉及刑事案件,還在進行偵查、審判中案件,在修法後,也要特別注意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從舊從輕原則的適用(備註1)!

 

2.在修法以前,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逸,不論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死亡等結果,一律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除了在地檢署偵查中獲得緩起訴處分、或在法院判決緩刑以外,都將面臨牢獄之災的問題;但是,在新修法以外,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於『傷害』的時候,除在地檢署偵查中有獲得緩起訴處分以外,在法院判決時,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備註2),也有獲得易科罰金之機會!

 

 

備註1

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備註2

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駕車致人傷害肇事逃逸最重判5年 (點我看新聞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