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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自行粉碎樹幹、枝幹等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司法實務見解

民眾自行粉碎樹幹、枝幹等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有一則小新聞,吸引我的注意,剛好可以幫助釐清廢棄物清理法的適用體系!

依據新聞報載:「南投縣平林地區盛產荔枝、葡萄廣受消費者喜愛,但每年產生的廢棄葡萄藤枝、荔枝修剪枝枒等『農廢料』去處,成為農民頭痛問題,因此南投縣環保局與草屯鎮農會等攜手舉行「低碳農業推廣」記者會,提供『碎枝機』讓農民免費租借,還有碎枝機操作教學,呼籲農廢料變木屑化為生物碳存料,讓環境循環永續」

如果回到廢棄物清理法實務上所常見,「樹枝、樹葉」到底是否為廢棄物?如果是廢棄物,應該如何處理?

首先,要回到廢清法第2條第1項是否為廢棄物來思考,如果是上面新聞為例,遭農民所剪除枝枒、葉子等物,原本即為農民依照以往習慣不想再為繼續使用或利用,因此,將該等遭剪除枝枒、葉子,將會被當作農業廢棄物,極容易落入同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被拋棄者」而屬於廢棄物之範疇,此部分放大到一般所常見樹木修剪後所剩下的枝幹,也是會遇到同樣的問題(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04月09日環署廢字第 0960024572 號函:「本案剪除後之樹枝、樹葉若為家戶或家戶以外非事業所產生者,則屬一般廢棄物範疇,其處理方式,請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雖然該函釋已遭廢止,但可見以往環保署的態度),至於這些農業廢棄物應該被定義成『事業』或『一般』廢棄物而走不同的處理體系,就是同法第2條第5項的問題。

承上,如果枝枒、葉子會被當作農業上廢棄物,則將該等廢棄物為粉碎即屬於處理行為,依法應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始得為之,因此,實務上可以看到很多把樹枝、樹幹用破碎機加以粉碎遭到起訴的案例。

回到新聞案例來說,如果不會該當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似乎是以枝枒、葉子等物,並非農民將要拋棄使用,因此,並非屬於廢清法第2條所稱廢棄物,縱使有使用機器設備加以破碎等處理行為,仍不構成犯罪;另外,因為農民是「自行」處理枝枒、葉子,並無與他人間構成「受託」處理關係,亦與廢清法第41條及第46條第4款受託關係無涉(實務上仍有爭議,仍有為數不少判決見解不採)

但是,如果依照新聞所述,某農民A取得政府免費所租借的碎枝機,把自己農場的經修剪過後,產生枝枒、樹幹等物進行粉碎,其餘,農民B、C也請農民A幫忙進行同樣的枝枒、樹幹粉碎行為,是否仍有違反廢清法第41條及第46條第4款刑事責任?也有非常討論的空間!

https://www.chinatimes.com/....../20230714003870......

 

#廢棄物清理法 #廢樹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