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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規劃與租稅爭議

稅務爭議 - 租稅規劃與租稅爭議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依上開條文規定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如公司欠稅,其金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若該欠稅案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欠稅金額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未提供相當擔保者,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公司欠稅造成營利事業之負責人無法出境時,常常造成公司負責人無法出境,延誤出國行程,以下說明稅捐稽徵法於公司欠稅時,公司負責人限制出境之適用情形。